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於民國112年12月2日下午2時至5時合辦「刑事被告子女之兒童最佳利益在量刑中的考量」講座。本次講座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由林慈偉博士講授專題,第二部分則為綜合座談,會中由陳運財教授主持,涂欣成律師、宋旻諺諮商心理師及陳欽賢法官與談。
首先,林博士以「洪當興案」切入兒童最佳利益之探討,該案之特殊性在於將兒童最佳利益納入刑法第57條量刑考量因子之內,以作為該案之量刑審酌事由。此外,林博士向各位與會道長介紹充分體現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經典判決即「南非憲法法院S v M判決」,該判決就兒童的主要照顧者制定了量刑指南,並且認為每一位孩子都有各自的尊嚴、皆為獨立的個體,因此父母的原罪不應該牽連至孩子身上,而當一個案例可能有數個判決結果時,那麼法院就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下判決之首要準則。
接著,探討我國於2014年三讀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CRC施行法),及作為CRC解釋基準的各條項之一般性意見、審查締約國之國家報告、個人訴訟之審查意見,並揭明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亦適用於「因家長觸犯法律而受影響之兒童」情形,在此脈絡下,法院應常態性不限於應判處監禁時,充分考慮不同刑期對於兒童之影響,尤其盡可能選擇非監禁之替代方案,以降低對被告子女之影響,此外,就兒童最佳利益之評判,則可參酌CRC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兒童之意見與溝通;兒童的身分;維護家庭環境與保持關係;兒童的照顧、保護和安全;弱勢境況;兒童的健康權、兒童的受教育權」等要素,並應審酌個案差異,整體評判。
再關於兒童最佳利益之程序保障,林博士解釋應著重於兒童之表意參與及主體性,除於CRC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外,並舉台灣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例,該判決即揭示對於兒童主體、兒童最佳利益、兒童表意權之肯認,另外台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也是於量刑上審酌兒童最佳利益之實例。而所謂表意權,是保障兒童在涉及自己的重要決定時,獲得必要資訊,並在理解這些資訊基礎上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於量刑調查程序上,得以談話、保密環境或視兒童年齡及識別能力、身心狀況等於法院內、外之方式進行,必要時,亦得委由與兒童心理、發展等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員、機關或團體實施鑑定,以取得與兒童最佳利益有關之資訊、鑑定意見,以作為量刑之重要參考依據。而透過林博士以上細緻之講解,也讓人意識到兒童最佳利益在量刑上之重要性,國家司法的一個決定,對於被告子女之身心發展、家庭、社會環境所造成之鉅大影響,甚至可能衍生的國際犯罪等社會問題,均發人深省!
在林博士精彩的講解後,緊接進行陳運財教授主持之綜合座談。
首先,涂欣成律師除分享其實務經驗外,亦就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敘明依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最佳利益應是首要考慮的權利,而要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即應賦予程序保障,讓兒童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且透過跨領域小組,參照每個兒童之具體情況,個案進行,此外,也可以透過面詢日常與兒童進行接觸之人來獲取資訊,唯有如此,才可以客觀審視、結合專業,完整呈現兒童之意見,並為兒童之最佳利益作出評判。
接著,由宋旻諺諮商心理師向與會道長分享其過往承辦之案例,並闡述當子女遭遇父母判刑所有之心理情境,且可能會面臨之心理健康問題,而在兒童最佳利益的評估上,宋心理師亦提到應全面性評估兒童之需求,舉凡兒童背景、年齡、成熟度都會是考量因素,例如年紀小的話,則較重情感、重陪伴;年紀稍長的話,其需求則可能在於人生方向或人際關係上,此外,兒童最佳利益之評估其實也需要跨領域合作,不同專業可以互相交流專業意見,而定期的培訓、研討會或案例討論,都可以增進各專業間之理解及合作。
最後,陳欽賢法官分析現行審判中之操作,並提到兒童最佳利益在實務上的運作可能遭逢的難題,由於案件量負擔之考量,建議或許亦可採取因應個案複雜程度之差異,為不同程度之兒童最佳利益之調查及審酌。就此,陳運財教授亦提出應從制度根本性解決上開問題之想法,貫徹事實及科刑之嚴格程序二分法,值得與會道長多加研究!
感謝林博士、陳教授及各與談人之細緻講解及經驗分享,提供與會道長全面精闢之見解分析,著實受益頗豐!(加)